北京市二中院对李国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
日期:11-03 来源:未知11月3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原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李国民、李勇良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,对团伙纠集者李国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团伙纠集者李勇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李国文、肖永才、李占华、李书领等4名其他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,并判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财产刑。对参与共同犯罪的李国正、李国水、刘俊田、李书凯等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。
二中院经审理查明,2016年至2019年间,被告人李国民、李勇良先后授意被告人李国文指使被告人肖永才、李占华、李书领等人,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形成了以李国民、李勇良为纠集者,李国文、肖永才、李占华、李书领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。该团伙以威胁、人多造势等手段实施数十起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行为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当地经济秩序、群众生活秩序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被告人李国民、李勇良任职期间,严重破坏基层民主、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制度,并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地位,在集体土地流转、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环节谋取个人利益。
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国民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、强迫交易罪、诈骗罪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6项罪名,应数罪并罚;被告人李勇良等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等罪名,均应依法惩处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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